法国有关审核外国人入籍申请的新政策现已出台。法国官方公报(Journal Officiel)10月12日周三,颁布了菲永总理(François FILLON)10月11日周二签署的、有关外国人入籍申请事宜的两项行政命令(Décret)和一项由内政部长盖昂(Claude GUEANT)签署的行政决定(Arrêté)。
法国官方公报指出,今年第1265号行政命令(Décret N°2011-1265)的出台是为了执行萨科齐总统(Nicolas SARKOZY)在今年6月16日签署的新移民法(Loi N°2011-672)-即编号为2011-672有关移民、融入和国籍之法律的第二条和第三条。这一新政令同时对1993年12月30日颁布的93第1362号政令(Décret N°93-1362)做出重大修订。2011第1265号行政命令的目的是要确定相关法籍申请人的法语水平,其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和所有想要通过婚姻或归化加入法国国籍的外国人。
概括地说,今年第1265号行政命令,一方面规定了法籍申请人所需达到的法语水平程度。申请人必须懂得处理日常生活和通常境况所需语言的重点;对个人兴趣爱好领域的常见主题具有做简单与协调表述的能力,达到相当于欧洲委员会制定公布的《欧洲语言共同参考框架》(CECRL)中的B1水平。另一方面,这一政令改变了对相关法籍申请人语言水平的评估方式。从今往后,评估语言水平不再是警察总局干员与相关法籍申请人单独谈话的工作任务之一,但申请人必须拿出得到官方承认的机构或允许的服务机构所出示的证明或文凭。
2011第1265号行政命令在第一章有关通过婚姻获得法籍的第二条中指出,为了执行《民法》第21条第二款,法籍申请人的法语水平必须达到欧洲委员会在2008年7月2日建议(recommandation)中提出的,具有《欧洲语言共同参考框架》下B1程度的听力、会话和口语表达能力。具体措施参见相关部委的行政决定。此外,申请人必须根据各自情况,最多要提供九类文件:
一, 出生证明;
二, 结婚证明;
三, 夫妻双方签字的婚后继续共同生活声明及可作凭证的文件,最好就是孩子的出生证。
四, 配偶的法籍证明;
五, 过去十年间的居住国无刑事公证;
六, 必要时,婚后至少三年在法国的常住地址证明,或者夫妻在法国境外共同生活期间法籍配偶在法国驻外机构登记的注册证明;
七, 必要时,申请人因离婚或分居而在其名下一同生活的未成年外籍儿童的出生证明及住所证明;
八, 必要时,申请人上一次婚姻的结婚证明和离婚证明;
九,符合所需法语水平要求的文凭或有效期在两年内的证明。
2011第1265号行政命令在第二章有关通过归化获得法籍的第五条中指出,为了执行《民法》第21条第二十四款,法籍申请人所需达到的法语水平与政令第一章第二条中的要求相一致。但申请人根据各自情况,所必须提供的九类文件则有差异:
一, 出生证明;
二, 递交申请前五年间在法国常住的证据材料;
三,递交申请时的法国居所证明;
四,出示可依据《民法》第21条第二十六款享有类似居所,并符合条件的证明;
五,必要时,申请人因离婚或分居而在其名下一同生活的未成年外籍儿童的出生证明及住所证明;
六,必要时,申请人上一次婚姻的结婚证明和离婚证明;
七,过去十年间的居住国无刑事公证;
八,必要时,申请人因离婚或分居而在其名下一同生活的未成年法籍儿童的各类证明;
九,符合所需法语水平要求的文凭或有效期在两年内的证明。
2011第1265号行政命令的第七条指出,上述新措施从明年元旦即2012年1月1日开始在全法范围正式实施。而在此之前已递交的法籍申请,则依然根据1993年12月30日颁布的旧政令中的规定执行。